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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虚开发票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郝某某,曾用名韩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句容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地:句容市**镇**巷**号)。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郝某某为结算货款,在明知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与南京西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单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甲公司、*乙公司虚开金额人民币2878453.44元的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给*丙公司的下属公司南京**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使用。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9月,被告人郝某某通过单某某从*甲公司虚开9份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虚开金额人民币805854.7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830030.38元。

2.2015年9月,被告人郝某某通过单某某从*乙公司虚开6份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虚开金额人民币480591.9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95009.68元。

3.2015年10月,被告人郝某某通过单某某从*乙公司虚开10份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虚开金额人民币865189.7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891145.44元。

4.2016年1月,被告人郝某某通过单某某从*甲公司虚开6份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人民币523900.37元,价税合计人民币539617.38元。

5.2016年1月,被告人郝某某与刘某某、施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单某某从*甲公司开具15份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068387.44元。其中被告人郝某某让单某某虚开金额人民币202916.6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09004.16元。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郝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税款人民币8635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接收证据清单、发票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单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1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证据6 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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