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190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稷山县,住**乡**村**居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郝某某于2017年10月份入职东莞**制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业务员。任职期间,公司负责人默许其收取客户款项后再交给公司。郝某某先后收取了9个客户的货款共79600元,于2018年11月离开公司。2019年1月,郝某某给公司写了拖欠证明书,后一直未归还货款。2019年2月,**公司负责人无法联系郝某某,遂报案。2019年6月2日,郝某某主动跟**负责人到派出所协商还款事宜。案发后,郝某某归还了29000元给**公司,并获得**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郝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5263****。
2.侦查卷2册(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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