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等五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85********,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房**村**花园**号楼**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86********,哈尼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镇**村委**组。2019年9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1197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801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小区**巷**号**栋**单元**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镇**村委**组。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林某某、伍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林某某、伍某某、徐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多人多次结伙非法出境至缅甸,后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多人又多次结伙从缅甸非法入境至中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林某某、伍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林某某、伍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多次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林某某、伍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林某某、伍某某、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振芳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林某某、伍某某、徐某某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共七册,光盘共三十七张。

3.认罪认罚相关材料共五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