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58********,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9月12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至7月29日期间,郝某某三次到107国道新乐市**村路段两侧居住的马某甲、张某某、马某乙丽家院内盗窃种植的花卉共计25盆。经鉴定被盗花卉价值1050元。2020年8月7日郝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云鹤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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