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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63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郝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郝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搭乘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湘******蓝色的士回其租住地,当车行驶至长沙市雨花区**路曙光大邸对面的早餐店前,被害人李某某下车购买早餐。在等候过程中,被告人郝某某趁无人之际从被害人放在驾驶室储物格内的一个蓝色长方形钱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500元。下车后,被告人郝某某将所盗赃款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郝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19年7月15日

附项:

1、被告人郝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09663****;

2、移送案卷两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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