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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盗窃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子纯,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郝某某先后四次以给葫芦岛**厂送水的名义驾驶车牌号为辽P****8的中兴牌皮卡车盗取**厂**分厂的“白皮子”(冰铜矿)共271公斤,后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密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在**小区、**小区、**厂医院附近等地将盗窃来的“白皮子”交给密某某,密某某以每斤13元的价格卖到废品收购站。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郝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P****8的中兴牌皮卡车再次以送水的名义进入葫芦岛**厂,将**厂内的180公斤残极铜装进自己的皮卡车后排座椅背后及事先在车斗内焊接好的暗槽内,在出**厂大门被**厂保卫处工作人员查获并控制。2019年10月10日经葫芦岛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残极铜价值5699元,冰铜矿价值6775元。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及密某某亲属向公安机关退赔7000元,公安机关将7000元退赃款及查获的残极铜发还给葫芦岛**厂保卫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丢失证明、价格证明、物证照片、指认现场照等书证;证人谷某某、许某某、宋某某、祁某某、张某某等证言;同案犯密某某供述;被告人郝某某供述与辩解;葫芦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福飙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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