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街**号**室。2020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逮捕。
2015年1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州中心2楼物宜本兮专柜,趁销售员温某某不备之际,盗窃Deepmoss黑色皮草上衣1件,价值4050元。破案后,从被告人郝某某家中查获被盗皮草上衣,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艳
书记员:张欢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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