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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6日至10月10日,被告人郝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先后5次在沛县朱寨镇梅村周庄东头郭某某承包的玉米地南头、沛县朱寨镇画贝楼村南朱某某家玉米地、朱寨镇小朱集村村南(朱寨敬老院西南集)袁某某承包的玉米地南头,盗窃郭某某家的玉米穗共计约800斤、朱某某家的玉米穗共计约200斤、袁某某家的玉米穗共计约200斤,

2.2020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郝某某在沛县朱寨镇邵庙村村南燕某某承包的玉米地里,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燕某某家的玉米穗70余斤。

3. 2020年10月26日6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沛县朱寨镇邵庙村村南燕某某承包的玉米地里,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燕某某家的玉米穗20余斤。

4. 2020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沛县朱寨镇邵庙村村南燕某某承包的玉米地里,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燕某某家的玉米穗70余斤。

5. 2020年10月28日6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沛县朱寨镇邵庙村村南燕某某承包的玉米地里,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燕某某家的玉米穗20余斤。

6. 2020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沛县朱寨镇邵庙村村南燕某某承包的玉米地里,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燕某某家的玉米穗100余斤。

综上,被告人郝某某共盗窃作案10起,共计盗窃玉米穗1544斤,价值人民币1112元。202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再次到燕某某承包的玉米地里盗窃时被燕某某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燕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盗玉米的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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