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盗窃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0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祁县108国道旁**市场**户。2018年8月16日,因吸毒被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8日,被告人郝某某驾车(白色越野,晋K****8)与“建中”(身份不明)去往榆次东华世家小区,在该小区内二人盗窃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现该电动车已追回并返还受害人。经晋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3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