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0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祁县108国道旁**市场**户。2018年8月16日,因吸毒被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8日,被告人郝某某驾车(白色越野,晋K****8)与“建中”(身份不明)去往榆次东华世家小区,在该小区内二人盗窃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现该电动车已追回并返还受害人。经晋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3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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