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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盗窃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9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住邢台市临西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2月22日、23日、2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0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郝某某用一铁棍将临西县玉兰路小米专卖店玻璃大门的把手撬开,在店内盗窃五部全新小米手机及5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五部手机价值8048元,本次作案共盗窃物品及现金共计8548元。2、2020年7月31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郝某某窜入吴某某位于顺利街北四巷的家中,将吴某某一部VIVOX27手机及30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吴某某被盗手机价值1849元,本次作案郝某某共盗窃物品及现金共计4849元。3、2020年10月9日3时许,郝某某窜入**小区物业办公室内,将陈某某一辆捷安特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5660元。三次作案金额共计190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郝某某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郝某某指认照片;2.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临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手机、旅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且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华江

检察官助理:孙国月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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