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巷一自建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乡**村**屯)。被告人郝某某曾因盗窃,于2016年5月2日被原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郝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郝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郝某某先后三次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龙西北路和利民北巷的两处情趣用品店内,共窃得盗窃4个振动棒、1个跳蛋、2盒避孕套(价值合计人民币126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郝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龙西北路情趣用品馆内盗窃1个紫色招蜂引蝶牌振动棒(价值人民币398元)。
2.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郝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龙西北路情趣用品馆内盗窃1个粉色乐意牌振动棒(价值人民币398元)和1个桃红色雷霆牌振动棒(价值人民币198元)。
3.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郝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利民北巷情趣用品店内盗窃1个桃红色振动棒(价值人民币198元)、1个粉色跳蛋(价值人民币48元)和两盒避孕套(价值人民币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曹某某、纪某某陈述;
3.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20]45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金建
助理检察员:王东京
2020年10月30日
附:1. 被告人郝某某现在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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