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2********,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街道**村,1999年1月14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5年3月31日因盗窃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郝某某步行至沂水县**街道**村**糖果厂附近,趁人不备以用自制螺丝刀撬锁的方式,盗窃沂水县**镇**村王某某鲁******号红色载客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800元,该车辆已返还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检察官助理:耿顺达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1856****);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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