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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本市和平区**街**号)。1985年12月因流氓、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0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本市和平区宜昌道58号底商烟酒茶超市内,佯装购买恒大牌烟魁香烟,趁店主被害人丁某某开票之际,窃取恒大牌烟魁香烟五条(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3600元),后逃离现场。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将被告人郝某某抓获。赃物被被告人郝某某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后公安机关将赃物追缴并扣押,被告人郝某某作案时穿着的衣物亦被扣押。被告人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2.证人杨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110接警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辨认犯罪地点录像;

7.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翟  颉

检察官助理:马文瀚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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