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7********,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双辽市**街**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商业街两元店内逛街中,看到白女士放在左侧外衣兜里的手机漏出,临时起意,紧随白女士身后,将白女士的oppoR17 Pro型号手机偷走,将手机卡卸下随手丢弃,并将偷来的手机藏入自己驾驶车辆的后排座棉被中。经双辽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oppoR17 Pro型号手机市场价格为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侦查过程、到案经过、被告人郝某某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盗窃的手机和盗窃时所穿衣服的照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满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白某甲、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讯问光盘2张;5.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蕊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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