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监所刑诉〔201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3********,汉族,初中毕业,住民权县某某某某村委某某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民权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从商丘监狱解回民权县看守所。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6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7日被害人陈某某借用被告人郝某某的手机登录了支付宝,进行转账操作,陈某某使用郝某某手机后没有删除账户密码,将手机还给郝某某后,郝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从凌晨0时40分至4时29分,在被害人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陈某某支付宝账户为********@163.com里的2800元现金分8次通过智能手机转到被告人郝某某的支付宝的账户中,而后郝某某将现金取出,用于购买香烟和日常开支。案发后将赃款退还失主。

1.书证:(1)陈某某支付宝清单、(2)郝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陈某某的收款条1份、(4)郝某某解回再审函1份、(5)准予解回罪犯的函1份;2.证人马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执行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张胜强

史振华

2016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共计26页,补充侦查材料8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