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0********,汉族,文盲,农民,住民权县尹店乡石柱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晚上21时许,在民权县某某乡某某村西地,被告人郝某某因地边与被害人闫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郝某某将闫某某倒在地,致使闫某某锁骨骨折,经鉴定:闫某某左肩部损轻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闫某甲、徐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巳等人证言:3.被害人闫某某陈述;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
附:
1. 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 卷宗材料2册共计115页;
3.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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