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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341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镇**村**屯**组,住吉林省**市**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3月27日,陈某某(已起诉)通过其上线“**”组建“吉林快三”赌博网站,后将该网站网址分别介绍给房东、韩某某(均已起诉)等人,韩某某又将“吉林快三”网盘提供给被告人郝某某,并委托被告人郝某某为其操作,被告人郝某某在微信群内组织他人以押注中奖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盈利。被告人郝某某在为韩某某操盘期间,涉案赌资人民币1026108.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

2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及抓获经过;

3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赌场操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继坤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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