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公诉刑诉〔2018〕7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96********,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B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H*****的东南牌小型轿车在多伦县**大街**超市门前与李某某驾驶的蒙H·*****号出租车相撞后又与停放在道路北侧的蒙H·*****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一起郝某某与和某某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郝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9.55mg/100ml。
经多伦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郝某某过错较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过错较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过错,无责任,乘车人和某某无过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大众牌蒙H·*****号小型轿车照片、斯柯达牌蒙H·*****号出租车照片、东南牌蒙H·*****号小型轿车照片;2. 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郝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表、蒙H·*****号、蒙H·*****号行驶证复印件,蒙H·*****号、蒙H·*****号车辆信息表、蒙H·*****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蒙H·*****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客运承运人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和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18】酒检字第506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证、司法鉴定资质证明、送达回证;7. 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9.55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郝某某在明知出租车司机李建伟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博
2018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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