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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现住**镇**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子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子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被告人郝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上载魏某某,从子长市***村出发,准备驶往*家中。16时45分许,当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子长市**路**村处,与曹某某持“B2”驾驶的陕J****1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郝某某、魏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酿成交通事故。

经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24mg/100ml。

2020年4月13日,经子长市交警大队队委会研究认定,郝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19条第1款、第22条第2款至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魏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晓燕

检察官助理:郭彦华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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