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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开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佳苑******单元**号,被告人郝某某2007年4月16日因抢劫罪被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1月14日因盗窃罪被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201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3时50分左右,被告人郝某某与妻子发生争吵打架后,欲驾车离开**佳苑**区,在**佳苑**区北门,被告人郝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顾小区保安劝阻驾车将小区北门出口的道闸机撞坏后离开,经鉴定郝某某损坏的道闸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0421元。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的妻子主动联系物业公司维修损坏的道闸机,支付了全部维修费用,取得受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郝某某有前科,2019年2月22日被释放;

2. 刑事判决书两份,证实被告人郝某某前科情况;

3. 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郝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 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郝某某故意毁坏道闸的事实;

5. 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郝某某接到传唤后自行到案情况;

6. 罚没款收据,证实被告人郝某某被处以罚款1000元;

7. 道闸机配件理赔单及价格表,证实被损坏财物的维修价格;

8. 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郝某某的妻子已支付道闸机维修金额13000元整;

9. 谅解书2份,证实被告人郝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获得受害单位的谅解;

10. 证人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莘某某、乔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郝某某故意撞坏道闸的事实,以及已赔偿损失并得到谅解的事实;

11. 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及辩解,证实被告人郝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以及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12. 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损坏的道闸维修价格为人民币:壹万零肆佰贰拾壹元整(¥10421元);

13. 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现场情况;

14. 光盘3张,证实被告人郝某某讯问笔录视频及出警现场监控等视频。

1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顾小区保安劝阻,故意驾车撞坏小区出口道闸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慧霞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昆都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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