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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Z21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8********,初中文化,打工,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许,于某某打电话约见被告人郝某某的妻子张某某,23日0时许,于某某到达赤峰市松山区**小区郝某某家楼下,张某某下楼和于某某见面,郝某某尾随到楼下并与于某某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郝某某将于某某右手食指末节咬断。经鉴定,于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萍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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