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公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禹州市**乡**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8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10月1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十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8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凌晨4时许,在禹州市**镇**村**砖厂,因苏某某与刘某某装砖块发生口角厮打,被告人郝某某赶到现场后对苏某某面部及胸部进行殴打,致苏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苏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被害人陈述;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永伟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押禹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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