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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庄**楼**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庄**路**面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监视居住于现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监视居住于现住址,2020年10 月9 日被我院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15时许,在被告人郝某某经营的店内,谢某某进入该店找其前妻有事,后郝某某与谢某某发生争执,进而动手打架,事后谢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费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

3、法医鉴定

4、被告人郝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如在审理阶段具有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的,将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船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证据目录;

3、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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