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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晋中市榆次区**村。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17时许,在榆次区郭家堡村附近,被告人郝某某因为挪车与张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后郝某某用砖头将张某某的头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俊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暂住于晋中市榆次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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