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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诉〔2021〕Z3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7271988********,无业,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镇**村**组**号院**号,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05年因盗窃被宝某某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2007年因抢劫被宝某某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19年11月1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宝塔分局柳林派出所罚款200元。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凌晨零时许,在李渠镇杨兴庄村雷克萨斯4S店旁边的工地内,郝某甲与霍某某因干活的琐事发生争吵,接着郝某甲与霍某某互相用手扑打对方,郝某甲的儿子郝某某看见后,拉扯霍某某时与霍某某打在一起,霍某某掐伤被告人郝某某的脖子,那个人郝某某在霍某某脸上扇了一巴掌,霍某某用钉子打郝某某时,郝某甲以拉偏架的方式抱住霍某某腰部,随后被告人郝某某用拳头和安全帽殴打霍某某的胸部和面部,致使霍某某嘴部流血受伤。

经延安市宝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宝)公(司法)鉴(法医)字[2020]第 75号对霍某某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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