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徐某区**镇**村,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徐某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郝某某冒充徐某区区长秘书,以给史某某、王某某介绍工作需要五险一金为名诈骗,诈骗史某某2400元,诈骗王某某2400元。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郝某某冒充徐某区区长秘书,以给史某某、王某某介绍工作需要办理VIP卡让史某某交押金为名诈骗史某某750元,王某某未交钱,诈骗未遂。郝某某共计骗取史某某、王某某5550元。后郝某某赔偿二人6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郝某某供述;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树民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徐某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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