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4〕475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3月2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4年8月3日、9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4年8月29日、10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中旬,常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与牛某某(已判)、陈某某(**年**月**日出生)、谢某某(女,**年**月**日出生)等人以牛某某过生日为由骗牛某某女友王某甲(**年**月**日出生)到临泉县城玩,并让王某甲卖淫挣钱。因嫌王某甲卖淫挣钱慢,常某某和牛某某等人商量将王某甲卖掉。常某某找到在“**”足浴店工作的被告人郝某某,经双方讨价还价,郝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从牛某某、常某某等人处收买王某甲,后郝某某又将王某甲转卖给田某某。田某某收买王某甲后强迫其到芜湖市卖淫百余次。案发后,牛某某由于害怕王某甲父亲王某乙报警,向王某乙索要5000元钱,到芜湖市将王某甲从田某某处赎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田某某、谢某某、陈某某、代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茜
2014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卷宗伍册,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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