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强迫交易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3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捕前住包头市昆区**出租房,无业。2008年5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包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经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检察院于2020年5月18日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伙同他人在包头市昆都仑区沼潭火车站等地以“免费抽奖”的形式诱骗从火车站路过的行人抽奖,但免费的奖品只有事先安排好的团伙成员能抽中,路过的行人只能抽到“购买”的奖品。参与抽奖的人中奖后如不愿意购买,被告人郝某某等人就使用辱骂、恐吓等方式强迫抽到奖品的人购买奖品,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被告人郝某某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方式,多次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被告人郝某某在包头市昆都仑区恰特汽车站附近以免费抽奖的形式诱骗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抽奖,后强行向其销售中奖奖品。

2、2017年6月,被告人郝某某伙同他人在包头市昆都仑区沼潭火车站附近以免费抽奖的形式诱骗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抽奖,后强行向李某某销售中奖奖品。

3、2017年9月,被告人郝某某伙同他人在包头市昆都仑区沼潭火车站附近以免费抽奖的形式诱骗被害人阿某某进行抽奖,后强行向阿某某销售中奖奖品。

4、2017年11月,被告人郝某某在包头市昆都仑区沼潭火车站附近以免费抽奖的形式诱骗被害人何某某进行抽奖,后强行向何某某销售中奖奖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害人被强迫交易的经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过程。

4、证人证言,证实被强迫交易的事实经过。

5、同案犯的供述,证实被告人伙同他人实施强迫交易的方式及时间。地点等情况。 

6、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同案犯对被告人的辨认情况。

7、书证,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8、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报案的事实。

9、被告人供述,证实其打伤被害人的事实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恰特、沼潭火车站等多地伙同他人以“免费抽奖”的形式诱骗过往行人摸奖,在参与摸奖的人中奖后不愿购买奖品时,采取辱骂、恐吓等方式强迫被害人购买商品,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飞

2020年8月14日

附:

1、 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