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公司职工,户籍地山东省**市**县**镇**村**号,现租住于山东省**市**区**小区**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郝某某在百度贴吧“**吧”认识杨某某并添加其QQ号好友。郝某某多次以要求杨某某发自拍裸照及裸体短视频为前提,向杨某某的QQ、微信发放20元至100元不等的红包,双方见面并发生性关系。
2018年秋天,郝某某再次要求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杨某某拒绝后,郝某某利用盗取的杨某某的QQ号(********)在其QQ群中发送了杨某某的裸照并截图发送给杨某某,以此给杨某某施加压力。杨某某害怕郝某某做出的上述不理智行为对自己造成进一步的恶劣影响,被迫同意与郝某某见面,并于2018年11月24日在山东省**市**区**宾馆内与郝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扣押笔录;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8.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威胁、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延光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及光盘二张。
3.换押证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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