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住清河县**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清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邢台麻将”手游软件有湖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经营,2017年10月18日该公司法人代表佘某某(已移送起诉)与徐某某(已移送起诉)签订推销合作协议,确定了营销代理政策,徐某某担任线上客服并招代理在清河推广。该软件需消耗“房卡”来开设房间,麻将规则采用清河本地通用的玩法,开设房间的“房卡”要通过这款软件购买,每张房卡1元可以玩8局,房卡费充值到湖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母公司广州**科技公司,湖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销售“房卡模式”来运营该游戏,由清河合作方(总代理)发展一级区域代理、二级营销代理,一、二级代理担任群主拉人进入微信群组织玩家进行赌博,“**邢台麻将”战绩积分对应现金,在微信群内扫码结算。被告人郝某某从2017年12月份成为湖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后以微信群拉人组织赌博,非法获利21018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截图、涉案金额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记录;2、证人证言:许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的供述:徐某某的供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郝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6、其他证据:抓获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为获取不法利润,为“**邢台麻将”担任代理,组建聊天微信群,招揽不特定人群在微信群内赌博,非法获取利润数额巨大,参与人数众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志军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清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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