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05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7********,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乡**村**庄**号。被告人郝某某曾因赌博,于2008年4月24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 年8 月25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郝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8月22日至24日期间,先后在苏州市吴某某**街道**社区**桥西侧一厂房、**街道**社区侨乡**办事处北侧楼房、**街道**村**组**桥**号民房、**镇**村**泾**泾**号小小老农庄饭店等地,纠集王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以“斗牛”形式进行赌博,并按照庄家赢钱数额的10%进行“抽水”,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7000余元。
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下午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8人,扣押赌资人民币9710元、无主赌资人民币900元,以及抽水款人民币650元。
被告人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郝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庆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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