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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检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郝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住五台县**镇**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郝某某利用二个微信账号(昵称:今生缘,微信号:wxid_2*****gif6io22;昵称:不忘初心,微信号wxid_uj*****yvt7s22)和一个闲聊账号(昵称:今生缘,账号:hjfyd***)先后组建多个赌博群。被告人在群里组织成员下载安装天星棋牌软件,并开好房间供群成员进行打麻将、斗地主等赌博活动。开一次房间玩1场,1场为8局,8局结束房间便失效,结算一次输赢和房费。打麻将是4个人玩,1积分对应0.5元人民币,斗地主是3个人玩,1积分对应1元人民币,不论输赢,被告人郝某某抽取每场每人1元房费。从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郝某某共收取房费和管理费共计112270余元,部分赌资累计达1091296余元,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余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在我院批准逮捕阶段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退赃银行凭证、盈利及部分赌资统计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通过聊天软件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来建国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台县**乡***村**街**号。

2.侦查机关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检察机关案卷材料一册。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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