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新市**路**号。2016年11月30日,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处以罚款500元;2019年8月17日,因本案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郝某某购买了6张电动麻将桌,将其放置在自己位于京山市新市镇钟鼓楼路76号的家中,开设麻将馆,并聘请陈某甲为其麻将馆提供清洁、看守麻将馆、“放风”等服务。经营期间,郝某某对参赌人员每人每次收取10元不等的“台子费”,郝某某获利2万余元。2019年8月16日,罗某某等20余人在郝艺深开设的麻将馆内利用麻将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收缴赌资1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6份等书证;2.证人魏某甲、金某某、毕某某、李某甲、黄某甲、向某某、赵某某、罗某某、陈某乙、武某某、程某某、周某某、付某某、黄某乙、王某某、魏某乙、李某乙、魏某丙、曹某某、吴某甲、江某某、彭某某、吴某乙、陈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4.现场检查工作记录2份;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容
2019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276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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