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3********481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 ,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市**路街道**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11月至2018年12月系**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2018年1月任**市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经本院决定逮捕,由昌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阜康看守所。
本案由昌吉市纪检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郝某某在担任**市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实施介绍卖淫行为的“**娱乐宫”负责人郭某某、郭某某透露公安机关查禁涉黄犯罪活动的部署、措施、时间等情况,并帮助郭某某出谋划策、躲避各项检查。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荣
检察官助理:丁毅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在阜康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共4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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