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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寻衅滋事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1***************,汉族,****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9日23点许,被告人郝某某伙同宋某某(已判决)、高某某(正在侦查中)手持铁棍、尖刀在****镇光阴故事酒吧内,滋事报复将金某某打伤,经鉴定,金某某椎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肘部创口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宋某某、吕某某、高某甲、张某某、宋某甲、郝某甲及证言;

(三)被害人金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郝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

(六)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2019年6月25日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被害人未在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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