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9日23点许,被告人郝某某伙同宋某某(已判决)、高某某(正在侦查中)手持铁棍、尖刀在**县**镇光阴故事酒吧内,滋事报复将金某某打伤,经鉴定,金某某椎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肘部创口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宋某某、吕某某、高某甲、张某某、宋某甲、郝某甲及证言;
(三)被害人金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郝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
(六)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附: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被害人未在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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