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蓝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0198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正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跟高某某、郑某某、曹某某四人在正某某**音乐烤吧吃饭时,碰见李某某、王某某、孙某某三人在那儿喝酒并且因荷包蛋的事儿跟**烤吧的老板娘起争执被人围观,被告人郝某某等人围观的同时高某某劝阻几人,因李某某和王某某喝醉吵架的同时骂周围人,高某某把李某某和王某某推出门外,这时被告人郝某某拿着扎啤杯出门在**音乐烤吧门口殴打王某某和李某某,导致李某某右侧小臂、左侧大臂、左手、左耳受伤,李某某跑出打上一俩出租出让其到路对面停车的同时打电话报警。后经鉴定认定李某某双上肢及耳廓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王某某头部损伤不构成损伤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本案证据情况及分析
1.书证(1)接处警登记(回执)、受案登记表(回执)、立案决定书(告知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3)医院诊断证明(4)刑事和解书、谅解。
2.证人证言:李某某、高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孙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与王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116号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书,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郝某某辨认辨认(2)王某某辨认笔录(3)李某某检查笔录(4)王某某检查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相2张。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正某某公安局移送3张光盘。一张为现场监控录像,其余两张光盘为两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半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锦杰
检察官助理:格根萨如拉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3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讯问笔录1份。
4、证据2份,刑事谅解书和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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