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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寻衅滋事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2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道街**号**单元**室2008年3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钱洪亮,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烧烤店,以其妻子被人欺负为由,无故要求被害人金某某将与其妻子吵架的人找出来,双方争论时,金某某被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从身后抱着摔倒在地上,在挣脱期间被多人用烧烤叉子及啤酒瓶殴打,后被郝某某再次推倒在地,金某某逃出店外时被郝某某等人撂倒在马路上并再次对其进行殴打。期间,被害人夏某某闻讯从厨房出来进行劝架,被郝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等人追赶并进行殴打。

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夏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谭志伟

                              2020年12月03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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