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源市西安区,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杀人罪,于1981年4月21日被四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二十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在本市**小区凉亭附近,因锁事与被害人刘某某产生口角,后郝某某对刘某某施以殴打。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8年8月18日,在本市**小区凉亭附近,因锁事与被害人封某某产生口角,后郝某某手持啤酒瓶对封某某施以殴打。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多次无故拨打报警电话,经民警劝告后仍继续拨打电话。
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9时许,在本市****老年公寓,手持手果刀进入宋某某房间,将宋某某茶叶洒在走廊,又进入杨某某房间,辱骂杨某某并摸杨某某右侧胸部,后将大厅花瓶打碎,锦旗撕毁。
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16时许,在本市****灯饰装潢材料店内,无故辱骂该店老板关某某。
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16时许,在本市****饭店门前,使用木板无故将被害人齐某某的广汽SUV汽车砸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妍
检察官助理:安德光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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