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87********,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卢氏县******。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9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经补查,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郝某某伙同邹某某、侯某某(已判决)在本市政通路升龙国际B区3号楼2单元2705室招募并容留丁某某、高某某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6月1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邹某某安排丁某某在该场所以800元的价格与嫖客杨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安排高某某在该场所以800元的价格与嫖客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当晚23时许,安排丁某某在该场所以800元的价格与嫖客卢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在安排高某某与嫖客闫某某外出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郝某某供述;2.证人邹某某、侯某某、丁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王某甲、卢某某、闫某某、齐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提取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等书证;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伙同他人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磊
检察员:辛振锋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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