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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容留他人吸毒)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庄**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17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27日),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一次。被告人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郝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居**号楼**单元**室容留赵某某(男,41岁)吸食冰毒1次。

同年9月25日,被告人郝某某在本市市中区**新区鲁**号轿车内容留赵某某、窦某某(男,32岁)吸食冰毒,后又至本市市中区**城**号楼**单元**室容留赵某某吸食剩余冰毒。

同年10月,被告人郝某某在本市市中区**星城**号楼**单元**室容留赵某某、窦某某吸食冰毒1次。

201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市中区**庄新区**号楼**单元**号将被告人郝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窦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检察官助理:尹亚萍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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