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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884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山西省左权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大道**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左权县**乡**村**号)。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郝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该分局于2019年9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3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郝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鼓楼区**路**号**楼**会所,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参与分成。2018年9月26日13时至17时许,郝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卖淫女刘某某向胡某某卖淫,容留卖淫女曹某某向王某某卖淫,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郝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于2018年11月21日17时许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四所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吉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骏

检察官助理:杨爽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85166****)。

2.全部案件材料及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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