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镇**村**组**号,住户籍地。2004年10月18日因殴打他人、阻碍公务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6年12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5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07年11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8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系肇东市**镇**村村民,2020年7月25日,郝某某从村口打车来到肇东市街里,欲取走盛世新城小区期货仓库附近一个被人遗弃的床垫,当晚寄宿于一垃圾堆旁边,并于次日早晨租用一辆三轮车将床垫拉至其家中,存放于大门口处。而后被告人郝某某从家中携带物品返回肇东市,在八道街北面麒麟宾馆附近下车, 郝某某见麒麟宾馆附近地上铺有结婚用的红纸,将其收起叠好,又去撕贴在麒麟宾馆门口的喜字,被宾馆工作人员阻拦,郝某某欲进入麒麟宾馆室内,因未戴口罩被工作人员阻拦,郝某某又去撕扯宾馆门口摆放在麒麟身上的红布,并用随身携带的铁管打砸麒麟石像,致两个麒麟不同程度损坏。
前进派出所副所长孙某某接警后带领辅警连某某,着制式警装,驾驶警车赶到现场,见郝某某手持铁棍正在打砸麒麟宾馆门前的石质雕刻麒麟,孙某某上前表明警察身份并制止郝某某继续使用暴力打砸麒麟宾馆财物,郝某某不听警察劝阻并手持铁棍打在孙某某的左侧前小臂处致孙某某左前臂受伤流血,孙某某、连某某共同将郝某某制服,并在现场群众的提示下将郝某某隐藏在裤子兜内的尖刀查获。连某某拨打110报警,告知出警情况请求相关部门出警,肇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警,将被告人郝某某带至公安机关。民警孙某某到肇东市人民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左小臂软组织挫伤,左前臂擦皮伤。经大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郝某某由于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对此次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宋某某、齐某某、马某某、付某某、张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麒麟宾馆现场勘查笔录;
6. 鉴定意见:大庆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暴力殴打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新芳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肇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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