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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妨害公务案)_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2002********,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捕前赤城县****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8月20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被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在白草镇蒯家营村殴打张某某,赤城县公安局白草派出所接张某某报警后将被告人郝某某传唤至白草派出所。在派出所被告人郝某某持续对该所民警进行辱骂、威胁,期间郝某某对所长刘某某、干警白某某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白草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警察证复印件、河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白草派出所关于对郝某某使用警械的情况说明、视频截图、赤城县白草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赤城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刘某某、白某某、于某某、董某某、李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向东

检察官助理:宋娉华

2020年11月4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县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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