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331X,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阜阳市颍州区****镇****社区****社区主任、党总支书记,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户。被告人郝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颍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作为****镇****社区主任、党总支书记,在任期间利用其协助****镇政府在征地拆迁方面具体负责被征迁户(包括提前申请征迁安置户和养殖场取缔)的政策宣传、摸底丈量、登记上报、配合协调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5万元。在监委对其核查期间,郝某某委托他人退还群众7万元,主动上交财政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在卷证据及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担任****社区主任、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安置初审等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利云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证人袁某某等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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