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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罪)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21967********,汉族,高中肄业,个体,出生地河北省康保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康保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20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京Q5****)至昌平区**镇**村**超市门前,在购物过程中与超市经营者梁某某(女)发生纠纷,后主动报警投案,在民警到达现场后继续驾驶机动车往返居住地与超市取身份证件。经检验,被告人郝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8mg/100ml。

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7月15日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血样检材密封袋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110”接警单、122报警台反映电话记录表、接报案经过、郝某某酒后驾车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法律手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郝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秋仙

检察官助理:杜春阳

2020724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十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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