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3********,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户籍地珙县**镇**村**组**号,现住高县**镇**小区**楼。因本案,2020年6月22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0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珙县往高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县文江镇柳怀路怀远老桥头处时,与停在路边的川******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郝某某向保险公司及110报警均声称事故车辆系其妻子罗某某驾驶。经公安机关调查后,被告人郝某某供述了事故车辆由其本人驾驶的事实。公安机关现场抽取被告人郝某某血液,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8毫克每100毫升。经认定,被告人郝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家其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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