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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沙河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5日20时许,在沙河市人民大街爱车门口处,犯罪嫌疑人郝某某酒后驾驶冀E**B小型轿车被易某某驾驶冀**7小型轿车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蔺建军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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