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91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3********,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4日0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巷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84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依法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64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2张。
3.证据开示清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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