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西县**镇**村**号,案发前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1月7日,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4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郝某某酒后驾驶晋A****R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迎某某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街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提取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106.93mg/100ml,被告人郝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员红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53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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