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村**号。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22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东明县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6mg/100ml。

被告人郝某某于2020年8月3日接电话通知主动到东明交警队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言闫某某证言;4.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娄西章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明县某某镇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